企业“内鬼”受贿案续:两次立案两次撤案后,海口警方对涉事商人重新立案侦查

[休闲] 时间:2026-07-17 07:35:42 来源:广知资讯网 作者:综合 点击:118次

在经历两次立案与两次撤案的内鬼曲折过程后,商人尚选玉近日被海南警方重新立案侦查。企业这一进展标志着此前备受争议的受贿涉事商人“企业内鬼”受贿案后续追责进入新阶段。

图为海口市公安局

根据海口市公安局出具的案续立案告知书,尚选玉此次被查涉嫌的两次立案两次立案罪名为职务侵占。多年前,撤案尚选玉曾卷入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。后海在收回投资的重新侦查股权交易中,尚选玉被指控为侵占1亿元差价的内鬼“操盘手”——他将其中2000万元作为贿赂,输送给了投资方内部的企业“关键人物”。

此前,受贿涉事商人投资方“内鬼”因受贿罪被判刑,案续而尚选玉多年未受刑罚,两次立案两次立案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与争议。撤案

2026年3月,后海澎湃新闻对此事进行了深度报道。尚选玉在接受采访时否认存在经济犯罪行为,但控告方认为其言辞属于“狡辩”。随后,控告方向警方提交了相关新证据,推动了案件的重新审视。

海口市公安局的立案告知书

核心人物:获刑九年的“内鬼”与被控“吞没1亿”的商人

本案中的关键人物“内鬼”,系北京人济房地产公司原总裁助理、投资处处长刘悦

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,刘悦与尚选玉因海南某深海养殖项目产生交集。

2011年,北京人济公司出资1.5亿元,与尚选玉担任总经理的海南中投公司联合成立渔业投资中心。该合伙企业成立后,投入1.5亿元获得了某深海养殖公司40%的股权。

该项目初期由尚选玉负责运营,北京人济公司委派刘悦对接跟进。后因各种原因,北京人济公司决定收回投资,并与养殖公司负责人达成初步意向,由对方以1.5亿元回购这40%的股权。

刘悦受贿案的刑事判决书详细记录了刘悦与尚选玉在股权交易中的“合作”细节。2013年10月,尚选玉代表海口渔业中心与养殖公司签订股权回购协议,对方支付了股权回购款共计1.5亿元(扣除税款后实付1.35亿元)。然而,尚选玉向北京人济公司隐瞒了上述真实交易,并谎称养殖公司已资不抵债,根本无法支付1.5亿元股权款。

当时蒙在鼓里的北京人济公司,被迫将相关股权以5000万元转让给尚选玉实际控制的公司,由此导致投资款损失1亿元。

后续调查认定,那笔“蒸发”的1亿元投资款实为尚选玉所得。法院在审理中查明,在股权交易过程中,为了让投资方高管刘悦“配合”操作,尚选玉向其行贿2000万元。

2017年2月,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,认定刘悦收受尚选玉2000万元贿赂,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,没收财产20万元并追缴赃款。

一审宣判后,刘悦未提出上诉。

在这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,尚选玉虽被列为“另案处理”,但长期未被警方移送审查起诉,从而引发了控告方的质疑:行贿且有职务侵占嫌疑的尚选玉为何未受刑罚?

案件波折:从合同诈骗到职务侵占,两立两撤

投资方“内鬼”刘悦被判刑后,控告方随即提出质疑,要求追究尚选玉的刑事责任。

早在2014年,北京人济公司便向警方报案,控告尚选玉涉嫌合同诈骗、职务侵占及行贿。同年12月,海口市公安局立案侦查,侦查重点主要集中在“合同诈骗”方面。

2017年3月,海口市公安局认定尚选玉“没有涉嫌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”,遂撤销此案。

2021年,在涉案股权交易中因连带保证责任受到牵连的杭州赛伯乐投资公司,“接力”控告尚选玉。当年6月,经检察机关介入监督后,海口市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,对尚选玉重新立案侦查。

然而,在2024年11月,海口市公安局再次决定撤销案件。

警方在撤案决定书中注明理由:“因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,自立案之日起2年内,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作出其他处理。”

控告方对此不服,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。2026年3月,澎湃新闻对此事进行报道后,尚选玉再次否认有经济犯罪行为,控告方则认为其言辞系“狡辩”。

此后,控告方向警方提交了相关新证据。据其代理人林炽贤介绍,2026年5月下旬,海南省公安厅负责人约访接见了他,询问并了解了相关案情。

6月11日,海口市公安局出具《立案告知书》,认定尚选玉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符合立案条件,现已立案侦查。

林炽贤告诉澎湃新闻,6月中旬他收到了警方立案告知书,当月海口市检察院也书面答复: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尚选玉涉嫌职务侵占一案。

海口市公安局的回复文书

此外,海口市公安局还向控告方负责人出具了书面回复。该回复文书显示,该局根据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等规定,对尚选玉涉嫌职务侵占一案重新立案侦查,并对其采取法定不予出境措施

重新立案后,林炽贤和办案符警官当面申请,请求公安依法对尚选玉实施“控人控财”,但截至目前尚未得到明确回应。

至此,经历警方的两次立案、两次撤案之后,尚选玉再次被立案侦查。

海口警方此次重新立案,依据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相关条款。根据该《规定》第一百九十条,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,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,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,应当重新立案侦查。

(责任编辑:休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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